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縱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 權益,亦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B)教師因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 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C)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 利者,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 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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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3), C(9), D(24), E(0) #206479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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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解釋文(節錄):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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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釋字第736號【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
理由書(節錄):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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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釋字第720號【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釋字第653號
理由書(節錄):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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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釋字第378號
解釋文(節錄):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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