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列關於議會自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審議法案,在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自行訂定議事規範
(B)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如有爭議,尚有待調查,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
(C)議會自律之事項屬釋憲機關之審查對象
(D)立法程序除有明顯重大瑕疵外,不受釋憲機關審查
統計: A(148), B(2426), C(5382), D(1222), E(0) #1570455
詳解 (共 10 筆)
(A)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B) 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
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
(C)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
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D)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
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違憲審查客體:口訣:函律憲命判決
函釋 法律 修憲條文 命令 判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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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可以喬得就立法院就自己喬
橋不攏的就說是重大瑕疵
所以立法院才會這麼亂吧 呵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我不太懂這句的意思,不待調查就知道違法,所以釋憲機關可以宣告無效,但後面為什麼又要丟給議會自律解決?有人可以白話的解釋嗎?
大法官釋字342號解釋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
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立法院行使職權之程序,憲法雖未詳加規定,惟其審議法律案,須依議事規範為之,而議事規範係由立法院組織法、議事規則及議事慣例等構成,與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國會所享有之自律權,並無二致。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