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可能侵害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A)檢調機關掛線監聽前未依法申請監聽票
(B)警察徵用人民私人通訊設備未依法補償其費用
(C)公立學校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
(D)郵政公司要求寄件者切結包裹內不含爆裂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8), B(13), C(14), D(4), E(0) #3461776
統計: A(568), B(13), C(14), D(4), E(0) #3461776
詳解 (共 2 筆)
#7327227
釋字第 631 號解釋(2007 年)主要處理「監聽」(通訊監察)的權限爭議,核心在於保護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
1. 侵害了人民哪些權益?
(1)祕密通訊自由(憲法第 12 條): 這是本號 解釋的核心,保障人民通訊內容不被政府 隨意監看或監聽。
(2)隱私權(憲法第 22 條): 監聽行為直接侵 入人民私領域,若無嚴謹程序,即構成對 個人隱私的重大侵害。
2. 爭議點:誰有權決定監聽?
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就可以核發「監聽票」。
(1)聲請人主張: 監聽跟搜索一樣嚴重,應該 由中立的「法官」決定,而不是代表偵查 機關的檢察官。
3. 大法官的判斷:違憲!
大法官認定由檢察官核發監聽票違憲,理由如下:
(1)法官保留原則: 監聽嚴重侵害隱私,必須 由中立的法院(法官)事前審查,才能確保 必要性與合理性。
(2)正當法律程序: 偵查機關(檢察官、警 察)不應球員兼裁判,自己決定監聽對象。
4. 解釋後的影響
落實「令狀主義」: 監聽票改由法官核發,政府若要監聽人民,必須先說服法官有其必要,大幅提升了對通訊隱私的保障。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