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國籍法第10條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自歸化之日起十年以內,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簡任十三職等以下職務之公職人員
(B)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C)特任、特派之人員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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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0), B(120), C(133), D(53), E(0) #81092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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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10 條 I.外國人或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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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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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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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260
十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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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國人10年 要到簡任 13以上也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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