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 執照或登記證處分者,原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應如何處理?
(A)繳回
(B)轉讓
(C)變更
(D)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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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2), C(4), D(6), E(0) #867096

詳解 (共 1 筆)

#1280801
第 41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 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 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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