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不包括:
(A)原告須有當事人能力
(B)須以訴願管轄機關為被告
(C)須再經訴願程序而無結果
(D)須遵守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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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354), C(4080), D(228), E(0) #843468
統計: A(207), B(1354), C(4080), D(228), E(0) #843468
詳解 (共 10 筆)
#1250863
行訴24: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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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09
我的想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訴訟標的是違法行政處分,第三項的訴訟標的則是第一項的訴願決定
而違法行政處分是原處分機關所為,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決定是訴願管轄機關所為,故以訴願管轄機關為被告。
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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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747
利害關係人之所以會提起訴訟必定有不利於己之處分,故須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例如A機關判甲屋没違建但乙認為有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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