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經下列何者核准登錄,方得在登錄
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相關業務?
(A)國稅局
(B)財政部
(C)稅捐稽徵處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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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546), C(29), D(29), E(0) #980586
統計: A(743), B(546), C(29), D(29), E(0) #980586
詳解 (共 2 筆)
#2458155
第1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題目應該是在說目前的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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