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甲,其於當選董事時持股 80 萬股,其中 50 萬股已設定質權,在任
職董事期間,甲增加持股至 150 萬股,但設質股份也增加到共 95 萬股。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依主管機關觀點,甲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為多少?
(A)5 萬股
(B)40 萬股
(C)55 萬股
(D)95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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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88), C(71), D(67), E(0) #1858885
統計: A(4), B(288), C(71), D(67), E(0) #1858885
詳解 (共 3 筆)
#5009355
文中有提到依照主管機關之觀點,因此參照經濟部之函令: [經商字第10052403510號]
「倘設質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其超過之股份(設質數減去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為上限。」
1.依照公司法第197之一之方式計算:
(1)設定質權上限:80萬股/2=40萬股
(2)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95萬股-40萬股=55萬股
2.但參照經濟部函令計算:
(1)設定質權上限:80萬股/2=40萬股
(2)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95萬股-40萬股=55萬股
(3)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上限:80萬股/2=40萬股
3.因此,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為4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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