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關於累進起點地價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5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B)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7 公頃之平均地價為準
(C)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D)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5 公頃之平均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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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69), C(2015), D(53), E(0) #1572805
統計: A(118), B(169), C(2015), D(53), E(0) #1572805
詳解 (共 8 筆)
#5415156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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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188
土地稅法 第16條2項: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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