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人民聲請釋憲主張行政訴訟法上關於訴願前置主義之規定,係對於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違憲。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制度使行政機關得以自我審查,導致司法權無法審理行政機關決定之合法性,違反權力分立及制 衡原則
(B)行政訴訟是否採訴願前置主義,完全屬於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與訴訟權之保障無涉
(C)訴願審查行政權決定之合法性及適當性,程序較法院審判程序嚴謹,符合訴訟權之意旨
(D)訴願程序可減輕行政法院負擔,行政訴訟採行一定之訴願前置主義,未違反訴訟權保障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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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96), C(223), D(921), E(0) #2064521

詳解 (共 2 筆)

#3575819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訟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


係基於行政司法兩權彼此的尊重,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先由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妥當性自行審查,以發揮行政自體監督之機制。也就是說,其功能如下:

1. 重在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自我反省

2.如能在訴願更正行政處分之瑕疵,則可以避免無謂之爭訟,較行政訴訟為簡易快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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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於提起行政訴訟中由司法權審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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