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立法院因而刪除大法官之司法專業加給,是否違憲?
(A)不違憲,因為立法院有審議預算的權力,得刪減預算
(B)違憲,因為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立法院亦應遵守此一憲法義務
(C)不違憲,因為大法官並非法官,不得領取司法專業加給
(D)不違憲,因為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各權力機關得彼此制衡
統計: A(97), B(1153), C(47), D(100), E(0) #3705442
詳解 (共 6 筆)
如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立法院因而刪除大法官之司法專業加給,是否違憲?
(A) 不違憲,因為立法院有審議預算的權力,得刪減預算❌
立法院的預算權不能凌駕於憲法第 81 條的法官俸給保障之上。
(B) 違憲,因為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立法院亦應遵守此一憲法義務✔️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的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預算,導致大法官既有俸給減少,此行為違反憲法第81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
- 該條文保障法官(包括大法官)的俸給獨立性,立法院雖有預算審議權,但不得透過單獨刪減方式侵害此憲法義務,以確保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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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1 號 民國 94年7月22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
(C) 不違憲,因為大法官並非法官,不得領取司法專業加給❌
依釋字 601 號,大法官屬於憲法上的法官。
(D) 不違憲,因為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各權力機關得彼此制衡❌
權力分立與制衡必須在憲法架構下進行,不能以此為由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保障(如法官減俸之禁止)。
- 解析:
- 大法官的身份: 司法院大法官是依憲法第八十條任命,被視為具有法官身份的憲法機關成員,其薪資與專業加給屬於法定經費。
- 憲法第八十一條: 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此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的審判獨立。
- 預算權的限制: 立法院雖有審議預算的權力,但不能以刪減預算的名義,達到實質上違憲減俸的目的。
- 結論: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就形同變相減俸,違背了憲法對法官薪俸保障的意旨,因此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 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