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承上題,若甲公司由 A、B、C 三人擔任董事,並由 A 擔任董事長,對於甲公司業務及通常事務 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B)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經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
(C)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應由董事長 A 負責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 出異議
(D)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A、B、C 各得單獨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 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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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3), C(4), D(24), E(0) #617805

詳解 (共 2 筆)

#1080038
公司法108條4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 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公司法46條「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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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8
A→第108條(執行業務之機關)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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