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航空公司與乙機師訂立聘僱契約,約定最短服務年限為 10 年,若乙違約離職,甲得向乙請求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 6 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短服務年限之保證係於僱傭契約消滅時,丙始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B)乙因終止契約而應對甲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非屬因職務上行為而對他方須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C)丙所提供之連帶保證,性質上乃為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
(D)丙所提供之連帶保證,最長不得逾 3 年;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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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76), C(317), D(277), E(0) #3151613
統計: A(96), B(76), C(317), D(277), E(0) #3151613
詳解 (共 6 筆)
#6182784
103台上2427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所定人事保證,係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即勞務提供,對僱用人可能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保證契約就受僱人勞務給付義務之履行為擔保者,則係對於受僱人不履行該義務所負特定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其性質為一般保證,並非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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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636
民法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和主債務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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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988
人事保證:
保證人之責任只有短短的三年。即使最短服務年限超過三年,只要勞工不於三年內違反最短服務年限約款離職,保證人即無須負責。
一般保證:
則無論最短服務年限多長,只要該約款有效存在,保證人均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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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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