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定之
(B)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未繳存營業保證金即開始營業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
業保證金為止
(C)營業保證金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
扣押或設定負擔
(D)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賠償受害人後,即應通知經紀業限
期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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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5), B(216), C(109), D(91), E(0) #639659
統計: A(1875), B(216), C(109), D(91), E(0) #639659
詳解 (共 7 筆)
#913504
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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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0801
(A) § 7
(B) §29
(C) § 9
(D) §26
(B) §29
(C) § 9
(D)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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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713
照理來說B也錯,以一個月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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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2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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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545
B是考罰則 所以正確
7條 第三項 辦妥登記要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營業保證$
8條 第四項 全聯會通知要一個月內補足
罰則29條 第七項
違反以上,應予停業處分直到補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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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319
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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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四項:
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or 提供擔保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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