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對於信賴保護原則未設有明文規定
(B)信賴保護原則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不適用於行政法規之廢止
(C)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其失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D)人民向行政機關故意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而導致權益受損者,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統計: A(377), B(283), C(4881), D(412), E(0) #186890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選項(A)
釋字第525號
解釋文: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選項(B)(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 選項(C),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選項(D);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資料來源: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8
釋字第525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