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未成年個案的諮商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了保護未成年個案,學校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諮商,或是藉由輔導室來矯治其行為,這是必要且符合教育精神的作法
(B)諮商師應服從學校政策,當學校政策與專業規範衝突時,應加以協調;若協調不成,諮商師應以所服務機構之規範為準則
(C)未成年個案的父母面臨婚姻衝突或離婚事件時,諮商師為了謹守諮商倫理不得涉入處理其父母的離婚衝突
(D)對於子女的重大抉擇及生命安全的議題,家長有合法的監護權,他們有權知道諮商的內情,以便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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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1), C(56), D(155), E(0) #534843
統計: A(16), B(41), C(56), D(155), E(0) #534843
詳解 (共 6 筆)
#943841
學校諮商員應服從學校政策,但當學校政策與專業規範有所
衝突時,應加以協調,若協調不成則考慮以專業責任及倫理責任為優先,
並得提報中國輔導學會請求裁決(牛格正,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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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952
C選項的考點是... 可能會面臨"個案父母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議題,此時諮商師為考量兒童個案的最佳利益,恐會要有一定程度之介入。
可參考 此篇文章第二小節裡的 (二)家長監護權、父母衝突與離婚的衍生問題
http://www.heart.net.tw/wang/paper-new/paper2002elem.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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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39
諮商員也有倫理及法律責任向家長提供這些資料,具體情況包括
有意私奔、逃家、墮胎、自殺、嚴重犯罪行為或濫用藥物等,在此等情況
下如果諮商員隱瞞不報,因而導致當事人或他人受害,則可能違反專業倫
理責任,也可能涉及法律訴訟(牛格正,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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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38
我國法律條文的分析,未成年人固然是泛指二十歲以下之人,
但不同年齡層之行為能力之認定則有不同: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七歲以
上有限制行為能力;十二歲為兒童與少年之分野;十四歲以下的人其行為
不受刑事責任之處罰,十四至十八歲則得減輕前刑;而十二至十八歲為適
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年齡,而非適用於成人之刑法規定;但十八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則通常被視同為具有成年人之行為能力,但又未享用包括選舉
權在內之成人權利,仍受父母監護權之管轄,處境較為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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