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不履行者,亦不得管收之
(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5), B(386), C(2793), D(307), E(0) #1720346

詳解 (共 10 筆)

#2703165

逃跑、不到 就拘提。

不知上面那些在鎖什麼理由。

552
8
#2947087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X)得拘提。有逃匿之虞亦可。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不履行者,亦不得管收之 
(X)得管收。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逃匿之虞」亦可。

(C)(O)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管收之 
(X)不得管收,已逾越必要程度。

207
1
#2977270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
70
1
#2788699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56
0
#3744274

拘提

「顯有逃匿之虞」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管收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

20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何?

(A)法官
(B)檢察官
(C)警察
(D)檢察事務官 .

1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法所定拘提管收事由,係屬違憲侵害人身自由?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B)顯有逃匿之虞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比例原則?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即得拘提之
(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


52
0
#2862900
 
釋字588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B)、「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均以執行機關執有相當證據足認義務人確有履行能力為前提(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始得為之,自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可認係屬正當者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A),不論法定義務人是否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為,亦不問於此情形下執行機關是否尚有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可資運用(如未用盡可行之執行方法),以查明所欲執行之責任財產,一有此等事由,可不為財產之追查,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能謂無違背。至履行能力有無之判斷,則應就義務人整體之收入與財產狀況暨工作能力予以觀察,究竟是否可期待其經由工作收入或其他途徑(如處分財產、減少生活費用之支出),以獲得支付(履行)之方法;且其中並應注意維持生計所必需者(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參照),而「工作能力」亦應考慮年齡之大小、健康之狀態與勞動市場供需之情形等,乃當然之事理。
3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得聲請拘提之各款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顯有逃匿之虞」(C)、「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尚可認其確係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條件外,其餘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規定,不問執行機關應否先逕就責任財產予以執行或另為財產之追查,或義務人是否已在執行人員之面前為陳述而毋庸拘提等情形,於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之時,均構成得為裁定拘提之聲請事由,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前揭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亦有未符。



 



32
0
#2549311
釋字第 588 號           ...
(共 4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791594
簡單總結拘提要件:逃匿 / 不到場管收要...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761711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共 2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1
#3113777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依第17條第1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得聲請該管轄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分署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教而不能治療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行政執行分署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來源:http://www.pty.moj.gov.tw/ct.asp?xItem=342854&ctNode=35483&mp=040

18
2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08221
未解鎖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
(共 6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869531
未解鎖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
(共 8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