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人民對於個人資料之移轉處分有財產權
(B)人民對於是否揭露個人資料有自主權
(C)人民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及控制權
(D)人民對個人資料之錯誤記載有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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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8), B(62), C(68), D(267), E(0) #2456742
統計: A(1418), B(62), C(68), D(267), E(0) #2456742
詳解 (共 2 筆)
#4316413
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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