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權利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涉及憲法人身自由之限制
(B)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不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C)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 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宜予尊重
(D)對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 10 年者,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 對待,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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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8), B(8983), C(790), D(1085), E(0) #2019855
統計: A(1178), B(8983), C(790), D(1085), E(0) #2019855
詳解 (共 7 筆)
#3426237
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是在兩岸分治之現況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之自由受有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九七號、第五五八號解釋參照)。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六點)。
參考 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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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533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1 條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
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於境外遭通緝。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
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於境外遭通緝。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法官 618釋字
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
55
0
#3730674
J618
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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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491
(B)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不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x
(B)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0
(B)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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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122
(B) 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X不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節錄釋字710:
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
節錄釋字710:
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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