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於大陸人民來臺工作或定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B)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二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C)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D)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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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3), C(28), D(300), E(0) #1934744
統計: A(71), B(23), C(28), D(300), E(0) #1934744
詳解 (共 2 筆)
#3302623
(A)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勞動部)
(B)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二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一年)
(C)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70歲 與12歲)
(D)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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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704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38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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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國76年11月1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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