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推定為因債務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B)當事人僅得約定以金錢為違約金之給付
(C)違約金金額過高者,如違約債務人已為部分給付,該部分不得請求返還
(D)違約金金額過高者,債權人對違約金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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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8), C(127), D(26), E(0) #1265308
統計: A(127), B(8), C(127), D(26), E(0) #1265308
詳解 (共 2 筆)
#4879507
79 年台上字第 19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
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
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
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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