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B)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C)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D)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統計: A(372), B(1320), C(2830), D(1994), E(0) #2052358
詳解 (共 10 筆)
(C)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正確,公懲法20條只規範休職、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D)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錯誤,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應為撤職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錯誤,懲戒可併罰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
公務員懲戒法是司法懲戒,公務人員考績法是行政懲處
| 司法懲戒 | 行政懲處 | |
| 1.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2.處罰權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公務員服務的主管機關 |
| 3.處罰種類 | 公懲法§9: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 | 考績法§12: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
| 4.處罰對象 |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事務官 | 事務官 |
| 5.功過相抵 | 沒有功過相抵 | 參考績法施行細則§15:可功過相抵 |
| 6.法律效果 | 撤職(§12)、休職(§14)後有一定的停止任用期間;記過後1年內不能晉續(§18) | 行政免職後只要沒有任用法§28的情形,還是可以改任他職,沒有期間的限制 |
| 7.救濟程序 | 公懲法§64:再審之訴 |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考績丙等可以提司法救濟(復審、行政訴訟) |
題目的意思應該是在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超過「多久時間」,不得予以撤職之懲戒
有點類似行政罰中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應受懲戒的處分種類中,因懲戒時效經過而不能有下列懲戒
10年:休職
5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而在公懲法第20條中,並未有因懲戒時效經過而不能撤職的條文
你的意思是撤職期間,但題目問的是予以撤職處分的時效,不一樣的
最嚴重:無追究時效 (無時效就表示得永遠提心吊膽,)
免除職務(最嚴重,不得再為公務員)
撤職(也很嚴重,撤其現職,1~5年不得為公務員,再任兩年內不得升遷)(似乎要考回來?)
剝奪退休金(這夠嚴重吧!鐵飯碗不就是為了這個嗎!)
次之(追究時效10年)
休職:(休其現職,半年~3年,復職後2年內不得升遷)
再次之(追究時效5年)
就是剩下的小懲處
另外口訣:免撤休剝罰降減記申
念習慣感覺還蠻順的,當然要照順序也可以..(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照順序還剛好)
補充:休職 降級 記過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政務官都記得休假(降)
公務員懲戒法
A:第10條
B:第9條(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C:第20條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未規定期限;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5年;
休職→10年
D: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C) 懲戒時效記法
十年:休職
未規定:撤職、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
其他都五年
公懲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D) 公懲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樓上 未規定的還有剝奪退休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