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 利的保障範圍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 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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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7), C(7), D(2), E(0) #3505839
統計: A(72), B(37), C(7), D(2), E(0) #3505839
詳解 (共 2 筆)
#6634696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根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
- 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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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20日 判決理由 ....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 |
(B)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 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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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之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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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國現行《赦免法》僅規定赦免的種類(大赦、特赦、減刑等)與權力歸屬(總統),並未規定受刑人有「請求」赦免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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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 判決也指出,相關機關應於 2 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建立死刑犯請求赦免的具體程序。在修法完成前,若死刑犯已提出赦免請求,不得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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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37 條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
- 我國《刑法》第 63 條也明文規定:「未滿十八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完全符合公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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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6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在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
- 這也是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在量處死刑時極為重要的審查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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