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如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牴觸下列何者基本權利?
(A)服公職權
(B)財產權
(C)訴訟權
(D)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
統計: A(121), B(53), C(3), D(96), E(0) #3164378
詳解 (共 3 筆)
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節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 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 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 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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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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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規範不足,不符憲法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憲法第18條)及健康權(憲法第22條)的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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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 108年11月29日
解釋文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A)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
- 釋字第785號 解釋文與理由書通篇強調「服公職權」
- 未提及財產權
訴訟權涉及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與超時服勤未獲補償的問題無直接關聯。
此權利通常適用於因公共利益而導致個人財產或權益特別犧牲的情形,超時服勤的補償問題較屬於勞動報酬的財產權議題,而非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