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下列何者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A)限制獨立機關委員之資格及同黨籍委員人數之上限
(B)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
(C)賦予獨立機關委員任期保障並採取交錯任期制度
(D)規定獨立機關之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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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2013), C(721), D(1387), E(0) #2823496

詳解 (共 8 筆)

#526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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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

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

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

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

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

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

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

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



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以及同條第五項規定通傳會正、副主任委員由通傳會委員互選,並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涉及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之疑義部分。

按通傳會根據其組織編制,其層級固相當於部會等二級機關,

惟通傳會既屬獨立機關性質,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委員之任期亦有法律規定,毋須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為強調專業性,委員並有資格限制,

凡此均與層級指揮監督體系下之行政院所屬一般部會難以相提並論,故即使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選,再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雖與憲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有間,

尚難逕執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指摘之,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關。

且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即使正、副主任委員係由委員互選,亦不致有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虞。

又通傳會為獨立機關,性質既有別於一般部會,則憲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

自不因允許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通傳會委員之選任而受影響,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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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12732

大法官解釋613號:

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A),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

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

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A),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C),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

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

惟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茲上開規定只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明顯已逾越參與之界限(B)

據此,上開規定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即使正、副主任委員係由委員互選,亦不致有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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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742
(B)選項 => 獨立機關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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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892
釋字第613號 理由書第6段 而規定通...
(共 2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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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494

3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於責任政治毫無減損
(B)立法院得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劃歸獨立機關行使
(C)獨立機關設立的目的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
(D)對於獨立機關之委員有違法情事,而情節重大,行政院院長得行使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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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三上 (2018/09/17)     240    

釋字第 613 號
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

答案:A

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107 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6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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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獨立機關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故賦予立法院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將侵害行政院之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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