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婦帶其狗逛公園,甲婦的狗並未拴狗鍊,乙婦帶其小孩 7 歲丙到公園玩,甲、乙在公園相遇,
一起聊天。丙拿石頭丟甲婦的小狗並追小狗,小狗突然衝向丙,並咬傷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先拿石頭丟小狗,才遭小狗咬傷,故甲婦對於丙的傷害不須負侵權責任
(B)雖然丙先拿石頭丟小狗,但丙未成年,對於自己的行為不用負責,故甲婦對於小狗咬傷丙的行 為負完全侵權責任
(C)甲婦對丙的傷害負動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但乙婦僅顧自己聊天而未顧及丙拿石頭丟小狗,故 對於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丙須承擔乙婦的過失,甲得以丙與有過失而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D)未成年人丙不用承擔法定代理人之過失,故無與有過失之適用,甲婦單獨對於丙的損害負侵權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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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65), C(1693), D(119), E(0) #2018934
統計: A(80), B(65), C(1693), D(119), E(0) #2018934
詳解 (共 5 筆)
#3475219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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