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違反鐵路法第 61 條之 2、61 條之 3,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 61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行為, 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下列何種作為得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 補正等?
(A)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B)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得由地方政府為之
(C)一定要報請鐵路警察為之
(D)情形急迫時,鐵路機構得逕行拆除禁建範圍內廣告物之設置,再報各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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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8), B(146), C(36), D(756), E(0) #2937549

詳解 (共 3 筆)

#5587565
第六十一條 之四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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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858
第 61-4 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必要時,轄區內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前項行為有損害鐵路設施或危害行車安全者,申請人、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及實際行為人,應負連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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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678

⭕️為什麼選 (A)?(

​跨部會尊重: 雖然是鐵路旁邊的禁建區,但那些土地通常歸「營建署」或「地方工務局」管建築執照。交通部不能直接衝過去拆人家房子,必須**「商請」**(請託)該管的主管機關(如建管處)來執行。


​(B) 的錯誤❌️: 土地一定有主管機關(不是中央就是地方),不會有「無該管主管機關」的情況。


​(C) 的錯誤❌️: 鐵路警察負責治安,不負責判定建築物是否違法或執行拆除工程。


​(D) 的錯誤❌️: 這是最強的陷阱。**「逕行拆除」**是非常嚴重的行政處分,鐵路機構(台鐵/高鐵)沒有這種權限。就算情形急迫,也得由主管機關動手,不能自己拆了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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