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特別公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公課相對於稅捐而言,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較為寬鬆
(B)特別公課乃國家依特定公益目的,對特定國民所徵收之費用
(C)國家徵收特別公課之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始得為之
(D)被徵收特別公課者,依法得請求國家將公課用於特定用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8), C(5), D(47), E(0) #2770877

詳解 (共 2 筆)

#5093701
釋字426號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前述國...
(共 2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6066811
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所謂授權須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理由書)。
來源:憲法法庭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07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