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社區為 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 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 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乙多次請求修繕, 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 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
(B)乙為不法管理,不得請求償還 5 萬元修繕費用
(C)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D)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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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 C(38), D(27), E(0) #3704190
統計: A(32), B(1), C(38), D(27), E(0) #3704190
詳解 (共 2 筆)
#7303755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屋頂為共用部分,故需由管委會來維護修繕,但本題因所需過鉅而由苦主乙自行修繕,故管委會僅需要負擔自己所受利益範圍即可。而乙可再依民法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轉向管委會請求給付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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