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98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對於該公約的內
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
(B)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C)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各項權利
(D)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活權,並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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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343), C(327), D(1225), E(0) #2761619
統計: A(342), B(343), C(327), D(1225), E(0) #2761619
詳解 (共 5 筆)
#5081012
兒童權利公約
第2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A),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第3條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B)。
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第4條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C)。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締約國應運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架構下採取該等措施。
第6條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D)。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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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667
三版182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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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源協、蕭文高(202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p.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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