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學理所稱之「客觀處罰條件」?
(A) 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其中所稱「釀成災害」
(B) 刑法第177條第1項:「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其中所稱「致生公共危險」
(C)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其中所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D)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者,處……」,其中所稱「因而致婚姻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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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5), C(62), D(494), E(0) #1522523
統計: A(63), B(35), C(62), D(494), E(0) #1522523
詳解 (共 5 筆)
#1630519
客觀處罰條件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
行為人對於客觀處罰條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均不影響論罪之判斷,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締婚罪中「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中「致人死或重傷」等屬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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