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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期信基金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21986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期信基金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21986

年份:104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7. 受益人會議召集的優先順位為何?
(A)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B)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期貨信託事業
(C)受益人→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基金保管機構→期貨信託事業
(D)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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