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
(B)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C)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 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D)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 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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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266), C(140), D(150), E(0) #268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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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542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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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170
連選得連任一次 任期1到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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