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
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
者不屬前述例外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
規格或型式
(B)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C)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D)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
為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
未解鎖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十五條 (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