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之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規定,巿區汽車客運業應在下列何種核定範疇下,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項目?
(A)在核定路線內
(B)在核定區域內
(C)在核定票價內
(D)在核定車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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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2), C(1), D(2), E(0) #3081207

詳解 (共 1 筆)

#6349365
公路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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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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