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规則之規定,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何種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A. 期貨商財務之查核;B.市場之監視;C.市場之交易;D.市場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
(A)A.、B.、C.、D.
(B)A.、B.、C.
(C)B.、C.、D
(D)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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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2), C(30), D(14), E(0) #694903

詳解 (共 2 筆)

#5651416
期貨交易法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
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
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
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
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
A期貨商帳戶之查核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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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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