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載運Ⅱ-黃 類或Ⅲ-黃類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核定 載人座位之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O.O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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