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政府採購法之五十八條所稱之總價偏低,指的是下列何種情形 ?
(A) 未訂底價之採購,廠
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B)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七十者
(C)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五十者
(D) 未訂底價且未
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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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78), C(19), D(28), E(0) #1650117
統計: A(223), B(78), C(19), D(28), E(0) #1650117
詳解 (共 3 筆)
#4050595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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