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非當期雜誌,零星補寄在多少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得按雜誌付費交寄?
(A) 100 件
(B) 200 件
(C) 300 件
(D) 4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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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2), C(8), D(1), E(0) #3354999

詳解 (共 2 筆)

#6262726
郵務營業規章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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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國外之雜誌。
 
第2項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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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

新聞紙或
雜誌,
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應按
印刷物
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
所書刊物
名稱及
地址
與原登記
不同者。

二、非經
登記之
報社或
其派報處所或
雜誌社
交寄者。

三、非向
指定之
郵局窗口
交寄者。

四、本規章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款之情形者。

(22條1項2款)
內容係屬
商業性
廣告、宣傳品
或公司行號
發行
為本身業務
或特定個人
宣傳,
其篇幅
逾全部篇幅
百分之五十,
且一年內
累計
達三次者。

五、應登記之
事項
有變更,
而未於
期限內
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
頁數、版面
不全,
或未編訂
頁次、
版次,
或重複
編訂者。

七、非當期
雜誌。
但零星
補寄
在一百件-------A
以內,
並於封面
註明
「補寄」
字樣者
,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
遞送業者
代寄或
僅交寄
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
國外之
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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