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文是對公務案件之陳述與處理,應以
(A)簡單、明瞭、快速
(B) 簡單、明瞭、達意
(C) 簡單、完整、時效
(D) 簡單、完整、整潔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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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72), C(46), D(23), E(0) #1831783
統計: A(59), B(472), C(46), D(23), E(0) #1831783
詳解 (共 3 筆)
#4106822
文書處理手冊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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