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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807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807

年份:102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7.國民之護照,經申報遺失之後尋獲。該護照之效力:
(A)回復原有效力 
(B)視為已遺失 
(C)標示後具有效力 
(D)推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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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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