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國將四個海上法域加以立法區分為二:一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另
一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試問其理由何在?
(A)因領海
與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大部分範圍重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B)為避免將四個海域集中在一個法律,導致內容太龐大
(C)因基於考量領域主
權之法律性質不同,特加以區分
(D)因相關國際公約之明文規定應加以區分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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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5), D(0), E(0) #31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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