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會計師審查金融機構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在辦理查核時,下列何者不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A)受查金融機構,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B)發現行員挪用存戶存款達五位數中
(C)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D)無法並拒絕提供所需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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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191), C(25), D(323), E(0) #2167463
統計: A(246), B(1191), C(25), D(323), E(0) #2167463
詳解 (共 3 筆)
#5647962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銀行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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