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服勤日中至少應有連續1小時之休息時間,由各警察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
(B)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2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單位主管(派出所所長、分隊長、中隊長)核定
(C)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執行值宿所之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D)服勤人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依其服務機關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並得因勤務需要,調整為每2週內有4日之休息,或每4週內有8日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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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17), C(58), D(33), E(0) #3436889
統計: A(107), B(517), C(58), D(33), E(0) #3436889
詳解 (共 4 筆)
#7130631
三、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2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2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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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2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但遇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但遇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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