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服勤日中至少應有連續1小時之休息時間,由各警察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
(B)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2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單位主管(派出所所長、分隊長、中隊長)核定
(C)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執行值宿所之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D)服勤人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依其服務機關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並得因勤務需要,調整為每2週內有4日之休息,或每4週內有8日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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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17), C(58), D(33), E(0) #343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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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四 四、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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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 2小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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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七、 服勤人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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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631
三、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2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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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2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但遇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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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5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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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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