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匯票到期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見票即付之匯票,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B)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C)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D)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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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 C(7), D(9), E(0) #2061894
統計: A(35), B(10), C(7), D(9), E(0) #2061894
詳解 (共 2 筆)
#6128610
(A)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第 66 條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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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第 67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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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第 65 條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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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第 68 條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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