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股份有限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時,其數額限制為下列何者?
(A)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之部分為限
(B)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50%之部分為限
(C)本法未設規定
(D)得全部發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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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 C(5), D(3), E(0) #2571116
統計: A(61), B(12), C(5), D(3), E(0) #2571116
詳解 (共 2 筆)
#6201929
公司法第 241 條
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2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3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A)
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2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3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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