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行使職權,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
(A)聲請大法官解釋
(B)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C)交由全體會員投票
(D)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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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4), C(190), D(1627), E(0) #961888

詳解 (共 2 筆)

#1286600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8條
...(略)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內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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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326

18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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