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押標金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整,並以不逾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B)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C)招 標 文 件 得 規 定 優 良 廠 商 應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得 予 減 收 , 惟 其 減 收 額 度 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D)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及履 約 保 證 金 ,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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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4), C(24), D(155), E(0) #1677294

詳解 (共 3 筆)

#2967895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D

第 7 條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
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
保險人。


A
第 9 條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
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
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B

第 15 條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
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
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C

第 33-5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
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
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
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
定為優良廠商,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經認定
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
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機關並
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廠商種類予以限制。
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
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
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
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比照第二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
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得準用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並免報主管機關
及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
明定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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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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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支付方式有相當多種,應不予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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