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押標金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整,並以不逾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B)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C)招標文件得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惟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 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應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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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7), C(106), D(562), E(0) #1546541

詳解 (共 6 筆)

#364927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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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774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7押標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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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921

第 33-5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經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機關並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廠商種類予以限制。
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第二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得準用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並免報主管機關及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明定需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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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340
第9條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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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38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押標金最高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整,並以不逾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第1項及第2項
Ⅰ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Ⅱ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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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5 條第1項及第2項
Ⅰ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Ⅱ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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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標文件得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惟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5 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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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應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 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除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未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限制廠商之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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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24
(A)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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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4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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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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