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
(A)履約期限
(B)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C)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D)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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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0), C(7), D(118), E(0) #1842862

詳解 (共 1 筆)

#3615176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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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6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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